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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使用并依法上缴已吊销企业公章、营业执照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企业:
  学校在近期对已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清理清查工作中发现,绝大多数已吊销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止使用原企业的公章、营业执照并将其上缴学校,但截至目前尚有部分已吊销企业的公章、营业执照没有依法上缴,仍继续用于校内外的业务活动中。
  根据国家工商法规有关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法律主体资格终止,公章和营业执照应停止使用。否则,企业的法定清算单位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风险。我校部分已吊销企业的公章、营业执照如果继续使用,一旦发生经济纠纷,学校将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按照教育部对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的相关要求,学校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有关单位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已吊销企业的公章、营业执照,并于一周内将章、照上缴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如逾期未依法上缴章、照,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特此通知。

东北师范大学     
200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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